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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在福州工作,但人事.工资.及合同都是同上海总公司签定. 2007.4.23我主动提出辞职,按公司规定,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因此我说我会按公司规定,再做一个月(也就是5.23)离开公司.公司批准了. 但在4.25时,分公司负责人口头说解雇我.并说公司没有离职手续.因此4.26我就没再回到公司.但4.26时,分公司负责人写邮件让我回公司办离职手续.我没回他邮件,也没回公司办离职手续.他们就当我是4.30为离职日期,并把工资算到了4月25号了. 现在公司只给我算到4.25工资.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他们要回直到5.23号的工资吗?因为我是说做到5.23,但是分公司负责人让我4.25就离开公司了.

劳动纠纷
2007-06-08 22: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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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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