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在福州工作,但人事.工资.及合同都是同上海总公司签定.
2007.4.23我主动提出辞职,按公司规定,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因此我说我会按公司规定,再做一个月(也就是5.23)离开公司.公司批准了.
但在4.25时,分公司负责人口头说解雇我.并说公司没有离职手续.因此4.26我就没再回到公司.但4.26时,分公司负责人写邮件让我回公司办离职手续.我没回他邮件,也没回公司办离职手续.他们就当我是4.30为离职日期,并把工资算到了4月25号了.
现在公司只给我算到4.25工资.
请问我是否可以向他们要回直到5.23号的工资吗?因为我是说做到5.23,但是分公司负责人让我4.25就离开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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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负责人口头说解雇, 你可以请求劳动仲裁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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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门说是我先提出辞职,因此不能算解雇.本来按规定是要做到5.23号的,
但实际上分公司负责人让我4.26就不要来了,而且不做任何离职手续,
这些都是他口头上说的,我没有任何他解雇我的实物证据.
这下要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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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公司解雇你即与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向公司索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洛阳律师方西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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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