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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03年8月10日我、2个朋友与**公司在上海每人分别签定了2份分别购买1套、66,000/套学生公寓的合同,合同约定200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地产权证,逾期“赔偿买受人损失或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均按已付房价款的0。3%/日计算。”款项一次付清,我无任何违约责任。房地产权证实际填发日期分别为2005年2月23日、2月26日等的2月份。多次协商,对方认为违约金约定过高、不合理,只同意按0。03%/日支付。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昆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
2005-10-07 19: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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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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