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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3年10月10日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销售工作, 2007年5月30日,由于公司用于开发三期的地被收购,公司宣布撤销销售部,我们这个部门所有人被辞退了,我们部门有一笔公共积金,是由公司按我们部门每个月销售总额的一定比例另外发放(不影响我们的收入,不在提成里面支出)用来组织部门活动、优秀员工奖励等。这笔钱现在有两万元现金,另外还有帮公司垫付的购置销售部空调、冰柜近两万元费用未报。(共计四万元)我想请问:一、公司可以以部门撤销为由不给报时我们部门垫付的近两万元费用吗?如果公司不给报,我们可不可以将所购冰柜、空调折价转让呢?然后再大家平分这些钱; 二、我们销售部经理说要把剩余的共公积金现金二万元上交公司或者捐献给福利院,他有这个权利吗?这笔钱应该是属于谁的? 三、如果把共积金大家分的话,因为从2003年至今有许多员工入职、辞职,这笔钱他们有权利参与分配吗?(我们经理就是因为怕辞职的人有意见才说不拿出来分的) 四、请一并提供您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出自何处,我们好跟公司沟通。 急等回答,不甚感激!

劳动纠纷
2007-06-10 23:40:35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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