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是在苏州工作的一位劳动者.我有关于劳动合同的事情要咨询您,具体事情如下:1.我于2004年11月1日来某公司上班,所签合同为:2004/11/1至2005/10/30,其中试用期为:2004/11/1至2005/1/31(也就是三个月),我当初所签合同是一年的,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想请教您,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少也要签三年的合同,现公司要与我解除合同,我是否能要公司赔偿另两年的工资.2.我来公司快一年了,一直以来加班费用按小时来计算,无论是平常加班、双休日加班、国家规定大的节假日加班都是按1.5倍计算,现要求公司补另外0.5倍的加班费用,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应得劳动报酬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我是否能要求公司赔偿双休日加班小时的1.5倍.3.我来公司的社保从05年7月份开始交,现因公司怕我到劳动局去找社保的事情,故把2月至6月的,但试用期的三个月没有交,是不是极为不合理.律师,敬请您在百忙之中能看下,给我一个明确的指引.谢谢!!!

证券投资
2005-09-30 00:13: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