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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中山一家台资企业的烤漆课组长,(合同期为2004年9月20日至2005年9月19日止),由于车间经营不善,公司于今年8月宣布决定重组(实际应该是关门了),因此我们的员工全部外调至其它的部门,只剩下我们几个干部了,由于我们工资比较高,技术又不同于其它的部门,因此无法外调,在等待了十多天后厂方宣布我们要么等到合同期满后解除合同,(离合同期满还有一个多月),要么赔偿一个月最低标准工资574元后马上辞职走人,而在等待合同期满期间只发给最低标准工资574元/月(据中山劳动热线12333的服务员讲根据劳动法,停业待料期间可以如此),我以前拿的是月薪1800元/月(即加班费技术补贴等都算在内的),肯定不服如此结果,劳资双方因此陷入疆局,

知识产权
2005-09-29 20:55: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中山劳动热线12333的服务员的解答是正确的,除非你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工资的数额,否则,在你不上班的那个月,厂里可按最低标准工资574元/月发放工资;
    2、鉴于你的合同期即将届满,工厂如在你合同期满后不再与你续签劳动合同,你将难于得到经济补偿,工厂这样做虽有钻法律空子之嫌,但我认为他并不违法;
    3、附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第8、9条的规定你仔细看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
    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
    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
    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
    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
    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
    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
    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
    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
    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
    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
    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
    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
    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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