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们是98年由国家统一分配到辽宁一家国有兵工企业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上班报到后,我们与工厂签定了一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  现在,工厂正在进行政策性破产,在人员身份界定时,由于我厂在1996年根据国家文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所以我们96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都被界定为合同工,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被界定为固定工。在破产时,我厂根据中办发[2000]11号文,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待遇将不一样。  请问,对于我们这种由于国家统一计划招生分配的大中专学生,国家或辽宁省或兵器工业集团公司有没有规定在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时有特殊待遇或是视同固定工对待?  另外,在签定合同时,工厂未与我们协商工资待遇(工资栏空白),我们的工资仍实行以前固定工的等级工资制,现在工资仍然很低。对于工厂这种做法,在政策性破产时,我们是否应该被视为固定工。  还有,在两三年前,我们在工厂曾见过某文件(记不清)规定对于国家统一计划招生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和退转军人在企业破产时应视同固定工对待。请问,这个文件现在还有效吗?你能帮忙查找到这个文件吗?(我们现在无法找到)。  谢谢解答!

证券投资
2005-10-04 10:30: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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