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2004年毕业时签了xxx研究所,在签《就业协议书》的时候,用人单位还让我们签了一份《协议书》,全文如下: xxx研究所(甲方)录用 xxx(乙方)到我所工作,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录用乙方从事研发岗位工作,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2.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乙方被甲方录用后,见习期收入为人民币1000元/月。4.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家政策规定内的所有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及住房。5.《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12000元违约金。6.《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终止的条件为:1).乙方患传染性疾病,免疫性疾病;2).乙方当年被研究生录取或部队特招;3).乙方未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7.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8.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我有如下的问题想咨询:1. 据我了解,我们签约这个单位的毕业生大多数是在签了《就业协议书》后,等我们快要离开的时候,单位让我们回来跟我们说还有一个《补充协议书》让我们签一下字的。2.来了单位以后,发现这里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并没有想签约时候说的那么好。3.该单位说我们辞职后,如果把档案放在单位保管,每年要交1000元的档案保管费,办理户口迁移也要交1000的迁移费。4.《补充协议书》书上说“甲方为乙方提供国家政策规定内的所有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及住房”,但该单位没有给我们办理任何保险,也没有给我们缴纳住房公积金.我想咨询,这份《补充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我们在见习期违约,是否要缴纳违约金?该单位没有为我们办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视为违约在先?该单位收取档案保管费和户口迁移费是否合理?以上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也困扰着我周围的许多同事,因为我们刚刚毕业,对这些问题比较迷茫,再说该单位是国家某部属下的一个研究所! 真心的希望你在百忙之中给予回复,期待着你的回复!! --- 一个迷茫的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