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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拖欠工资已经5个月了,拒不支付工资。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离职原因写为“拖欠工资解除合同”,单位不给办理手续,写明自己原因才能办手续(自己原因辞职需赔偿或被反诉)。但是,解除合同并不结清所欠款项,就连白条也不给,还要签定“与单位无任何经济瓜葛”的条约,否则拿不走档案。有许多人、分很多次提出劳动仲裁,虽然有的胜诉了但也得不到执行,还需起诉法院,整个过程少则半年,长则几年(据说单位与法院有认识人,所以迟迟得不到判决结果,有人2年了都没拿到档案),这段时间由于档案原因无法找工作。难道权益受到侵害就无法解决了吗?难道就无处维权了吗?

其它综合
2005-09-24 19:25: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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