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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我县某镇某农业生产合作社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户口转为城镇居民,该社建制被撤销。现时隔13年以后,政府重新补偿该社几十万元土地补偿费。原该社村民现又召开会议,推荐本社代表,讨论形成分配方案。请问,他们以这种做法形成的分配方案(原本社村民98%参加,98%同意分配方案)从法律上讲还有无法律约束力?政府以建制社已撤销为由掌握分配(原本社98%村民不同意)是否合法?望较熟悉行政法学的律师能给予答复为谢。 谢谢!

刑事案件
2005-09-22 16:14: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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