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 我爸在一年多前确诊为晚期肠癌及浸润性肺结核,曾展转在几间权威医院住院检查,但由于不能做化疗或放疗,所以都没有较优良的办法。后来找到了第四间医院,又经多方面检查,由于我们多次强调先确保大便通畅,医生建议做“光动力”手术并向病人及家属宣称,术后肯定能通大便,即使第1次不通,第2次也肯定可以,同时保证做完“光动力”后可以做化疗或放疗,除此以外也别无它法。由于对医生的口头承诺过于信任,病人签订了同意书(医生当时没有对同意书进行告知解析)。做了两次“光动力”依然不能通便,理由是“肿瘤太大,如果照射太厉害,会造成肠穿”。术后,我们核查资料也咨询其他医院的权威医生,由于肿瘤太大,“光动力”根本不适用且无成功案例,要通大便必须要做“造瘘”。事后,我们要求查看病历,但被拒绝。后来我们查找了法律的依据,他才提供了部分,但医生主观诊断资料都没有提供,而且“手术同意书”及部分的病历资料没有及时归档,我们追问时,医生说“工作太忙,忘记了”,后来才补上。

民事相关
2005-09-27 17:47: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