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我向县人民法院诉状,我原工作单位(集体企业公司).将我家房产证作为贷款抵押担保.自2000年来公司未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在2003年该次的诉讼中,我申请了民事诉讼保全,将公司的某项工程款冻结,其间法院也作出民事诉讼保全的裁定,但在该次的民事判决书未下达前,公司通过人际关系,在法院仅用一纸担保书就将工程款解冻了(该担保书仅这样写到\"我公司同意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义务,保证在2005年8月1日以前分期分批还清,2003年12月18日以前还1万元,20004年11月1日以前还1.5万元,其余款在2005年8月1日以前还清)但是事实上这份担保书,只是一纸空文,到现在为止公司一分钱也没付,也没过问过此事,法院在明知公司当时的经济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给予解冻,而且就公司担保一事,当时根本就没通知过我.现在公司已更换法人代表.而且面临着破产.即将拍卖公司的唯一财产--办公大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