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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今年60多岁了,在1988年前是文化局下面的曲艺团的一名职工,1998年曲艺团解散.我们都没工作了. 解散的时候文化局也没有对我们进行安置.曲艺团原来自建的平房(属于公房)也没有分割,1999年有部分平房参加了房改,变成私房,还剩下5间没有参加房改,产权证上仍为曲艺团所有,2002年这些房子要动迁,因为房屋属于曲艺团的,所以开发商就和原曲艺团的团长和会计签定了拆迁补偿协议,然后我们曲艺团在世的6个人开会决定将此款平均分配,并签订了协议.但由于曲艺团已经解散了,这些补偿款不知道应如何分配,所以开发商没有给付这些钱.我们几个人找到文化局,文化局发文件称:曲艺团属于大集体,文化局对曲艺团的财产不管,由曲艺团自行分配,并出具了活着的人和已经死亡人的名单.当我们到法院起诉开发商的时候法院要求曲艺团所有人要一起来才给立案,现在我们不知道怎么办了?

知识产权
2005-09-15 17:20: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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