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五月分,我租了一个商铺.与业主商定房租每月9000,并签定了租约为三年的合同.合同是业主按照一般租赁合同自己拟订的.(其中有一条,租赁期间,业主若收回该物业,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在得到同意后可终止合同,否则算违约,要赔偿双倍押金)之后,因要办理营业执照等事,与业主又签定了一份正式的合同,是在管理部门备案的.因为牵扯到交税,业主想少交一些,就在这份备案的合同里,把房租写成了3500.(这份合同有一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业主需要转让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提前通知,我方有优先购买权,若是转让了他人,业主有责任在签定转让合同时告知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备案合同里,没有再约定如果业主违约的条款.现在,业主将商铺售卖了.在卖出前,让我写一分放弃优先购买权的申明,因为考虑到,我又不买。就写了申明。现在新的业主,不愿意将铺子再出租给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