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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其所有的部分固定资产作抵押,向A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并向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又以固定资产作抵押向B金融机构申请贷款500万元,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企业因经营问题没有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于是B银行将该企业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定企业负有金钱偿还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B银行申请法院对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并进入了拍卖程序。A银行得知后,立即以部分资产向该行抵押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由于时间紧,没有向法院提供抵押登记的相关证据,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继续执行B银行的债权,在法院还未做出裁定之前,A银行向执行法院提供了抵押登记的相关资料,并第二次向执行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法院对第二次执行异议给A银行未作任何答复,便将企业全部财产裁定给了B银行,但时至今日仍未向B银行交付裁定财产。 法院在向企业送达通知书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明确表示有部分资产抵押给了A银行,法院置之不理。

涉外纠纷
2005-09-15 1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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