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5月交了一个男朋友,他自己与人合伙注册了一个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别人只是出钱,所有的经营日常都是他一个人管.他按公司经营情况分期还款给出钱的人.公司的股份为各50%.2.2002年底得知公司资金面临问题,必须转让50%的股份,获得5万块资金公司才能继续经营下去.我不想他把公司卖给别人,这样他相当于没有实权了.所以我向父母要了5万块给他.这样公司的股变为我和他各50%.( 工商局有备案) 同时他也写了向我借款5万元的借条。白纸黑字的那种。他整个公司的运作所有的事情我都不干预。3.拿到钱后他在朋友那里买了辆二手车,两万块首付,每月还贷款.同时他还每月帮他前任女朋友还房贷,这个房他一直用来做公司的办公室。4.2003年6月份,我们分手了,后来才知道他有了新女朋友,就是他原来公司的行政,2004年他们结婚,并在04年春节有了一个儿子。这期间他前任女朋友把房转到了他的名下。他继续还贷。他又和他妻子买了套房,也还要还贷。5.2003年底的春节。我拿到了一万块的分红。6.2004年7月我离开家乡,他给了我两万块。7.之后在他同学那里我了解到他又和别人合伙另外注册了一个公司。名字也不是原来的了。我和他一起的那个公司情况我也不太清楚。公司原来的地址也搬了。偶尔他也给我电话,告诉我他压力大掉头发,也没有钱,还不了我。等有了点就给我。中间我和他合伙的那个公司还打过官司。发生的事情是我还没有成为合伙人的时候。需要赔款2万块左右,他把公司帐上的钱全部转移了。说没有钱。也没有赔。公司地址就这样搬了,我估计重新注册另外一家公司也有这个原因。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