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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3年1月份加入公司的,在05年4月之前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后经过大家的努力,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当时跟我签的是半年,说为了提高大家的积极性,到10月7日到期,现在9月6日公司出具书面通知说到时不再进行续约,解除劳动合同。请问:

其它综合
2005-09-09 10:47:4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
    2、欠工资,你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提起劳动争议。
    3、公司一旦有资金,应当先支付所欠员工的工资、各种保险待遇,员工之间是平等的,不分先后。
    4、如果你患有职业病,你应当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病鉴定。然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
    5、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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