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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6月13日被本市一家房地产公司录用,该公司与我只签定了为期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8月25日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我应聘是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虚假。说我所填的简历上工作的起迄时间与劳动手册上记载的不符合。(我是在90年进入一家单位,但是在92年才签定劳动合同)。我认为他们是无故辞退,我想提请劳动仲裁:

证券投资
2005-09-07 11:2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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