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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前不久想做餐饮,于是在报纸上看中一家,该店主(宋某)说转让餐厅,并且该餐厅所在的门面房也是他的。于是经过商谈,分两次付给其餐厅转让费及半年房租,就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发现其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的所有者名字不是他的,他慌称是他母亲的,于是叫我在店里等他,他接她母亲来。在等的时候发现店里的营业执照没了,打他电话也关机了。于是就打了110。后来真正房主出现,并且拿出房产证明和法院判的强制执行书(宋某限期搬走)。后来我和房主去所在地派出所做了笔录,派出所说让我等着,宋某可能主动退赃。他们办不了就请示经侦队。到现在已经两个星期了,还没消息。是否必须等派出所的消息?如他们不能令宋某退赃,会否转到别处或以上事件是否能够作为刑事案件处理?手头现有证据如下:1. 刊登转让信息的报纸,有房屋及转让费的说明2. 宋某手写的收条(一半费用)3. 银行电子转帐回执(一半费用)4. 宋某提供的房产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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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03 07: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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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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