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妹是乌鲁木齐市人,是一家外地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乌市销售中心在乌市招收的营销业务员,双方规定了甲乙是借贷和债权债务关系。2004年6月至11月连续为公司承接了三个工程,并任工程项目负责管理工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施工资金不足,我妹向公司支借,但不能完全满足工程进度要求,再次借贷时,公司不再借,而要求自己解决,在这种情况下,我妹就把业主的中期结款没有交回公司,而是截留使用在工程施工中。2005年4月27日,外地的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拘留我妹12天,在交纳了十万元钱后,取保候审。我们通过上级主管门的反映,检察机关也认为我妹身份主体不符合涉罪主体要求,2006年6月27日撤案移交外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又以“涉嫌挪用资金罪”把人拘留。并称拘7天后报批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