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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七日,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在劳资关系即将办理完毕时,劳资部门拿出企业内部关于人员调动的房屋处理制度(本人从未见过),要求我按企业房屋制度交回或重新按现行市场价购买我现有住房,否则,不予办理相关劳资关系,我是个法盲,又遇此涉及我住房的大事,已六神无主,不知如何面对这个事情,请您帮我,给我指条活路。98年,我来到这个公司工作,与单位签署劳动合同,当时单位没有给我分配住房,确在合同中有一款补充协议:‘因本人原因终止劳动合同,住房按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处理’。2000年单位分配给我一套2室住房,我向单位交了4万元房价款(本人有发票),没有与单位签定任何关于房屋的协议,当时的负责人说:这是最后一批福利分房,这房可以永远住着,不用交房租,因为手续不全,可能办不了房产证。2004年,有关人员通知我相关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可以按北京市房改政策办理房屋产权证,于是本人当年取得了标准价的《房屋产权证》我有94%的产权,证中产权栏注明为私有产。请问您:1、单位能够收回或让我重新按市场价购买我的现有住房吗?我能保住我的住房吗?属什么性质案件? 2. 单位的内部文件在法庭上具有多大的法律效率?能够对抗北京市的房改政策吗?我的事结果大概应到什么地步?3、我现在对劳动关系已经申请仲裁,已被驳回。我该怎么办!!!!!!    

刑事案件
2005-09-04 11:4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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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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