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您好。我于7月14日正式在成都市付全款并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合同已在都江堰备案)购买其在青城山附近开发的商品房(现房)一套〔其合同层高为5.2米框架结构,无厨房,但单元楼道间有露台可作为厨房使用(露台设计只有窗户无门,售房过程中一直承诺由客厅到露台做出一道门)〕。7月下旬,请装修公司进场施工(装修公司装修方案按开发商要求提交其工程部审批)。施工中发现:1)该商品房实际层高不足5.2米(实际只有4.9左右,这导致我修夹层后一楼层高仅有2.4米不到);2)由客厅到露台的门现仅打出1.7米高度(开发商工程部在我发现此问题前一直未说明会做出此特殊高度的门,事实上他们自己都说他们有房屋结构图纸,早知道此事情)。发现此问题后,我立即要求装修公司停工。并且,我主动找开发商寻求解决办法。第一次协商,开发商目前提出解决办法为:或退露台;或补偿给我2000元后,我继续使用露台;由于已经搭建部分夹层楼板,不能退房或换房。开发商提出解决办法我觉得不能接受。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只有销售人员和工程部技术人员与我联系,公司无负责人出面协商,在我要求与该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人联系协商时,销售人员找各种理由推脱。在第一次协商未果情况下,我找到都江堰房管部门反应此问题。房管部门有关人员,认为合同带有欺骗性质,愿意协助我退房或换房(并说对此不存在问题)。房管部门电话联系开发方有关负责人请其与我协商解决,建议不要把事态扩大。第二次协商从8月初至今。期间,据开发商方负责人说,已经找房屋设计部门计算房屋结构,厨房门确实不能再加高了。在此情况下,我提出补偿我2万元(含四部分:1、层高不足;2、厨房问题;3、拖延工期30多天;4、为解决此事情,我已经往返成都青城山8次左右,均占有我假日时间)。昨日,我打电话时该负责人通知我该公司仍维持第一次协商时解决办法。我拒绝。该负责人要求我再给他一周时间,其亲自与公司董事会商量解决此事。我答应周五听其答复。在两次协商未果情况下,我要起诉该开发商。事情有关款项:购房:购房13.0928万元;夹层使用协议费用3.92万元;露台使用协议费用1万元;花园使用协议费用1.5万元。合计19.5128万元。光纤开户费520元;水电气预收600元;天然气开户费3200元(目前,天然气管、表已经安装到位);物管费960元;维修基金561元。合计5841元。在装修停工前,已经搭建部门夹层楼板骨架;我已经采购洁具、燃气用具、墙地砖等合计6000左右。装修合同规定,因装修公司原因拖延工期,每日赔付我50元(我想参照此标准向开发商要求补偿误工费用)。

公司企业
2005-08-28 16:23: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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