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上次案情: 2001年3月,原告吴某持99年4月5日成立的调解书(约定:99年12月30日前偿还欠款)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诉称:被告杨在与他们合伙经营砖瓦厂期间,欠其投资款9.3万元。被告杨为逃避债务,与被告张恶意串通,将其私有的一栋商品房非法赠于给张(98年12月30日过户完毕),请求法院判令其赠于合同无效,----2001年11月终审判决“确认张、杨之赠与合同无效”。------------------------- 我问:法院判决是否适用法律错误? 您的解答是: 法院适用法律没有错误.赠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恢复原状,即商品房仍属杨某所有. 但我这几年找了很多与此案同样的案例法律书却都是适用的合同法第74条,债务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的没有一例适用民法通则,以下是我下载的一案例:------------------说法咨询(第十一期)央视国际 2005年03月16日 17:08  案例一:前年,我被同村人开车撞了,但车是面粉厂的车,为赔偿一事我他们交涉,无果,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胜诉,要求司机和面粉厂赔偿我损失。当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司机根本无力支付赔偿款,我又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面粉厂的财产,但面粉厂已将自己的财产卖给他人,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回答:你来信提出的问题,是目前经济纠纷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经常采取的规避手段。在实践中债务人经常采取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采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方式,以表面上看似合法的行为方式,来掩盖其非法逃避债务的真实目的。针对这种行为,法律赋予了债权人救济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上述法律规定,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你的撤销权,即请求法院撤销面粉厂转让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追回财产,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保险纠纷
2005-09-01 14:35: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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