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我是一个农村里的人,是老大的儿子,我奶奶有3个儿子,当年由于我爷爷病重,后去世了,积下了一点债务,就将一间楼房以1500RMB的低价出售了,买方当然是3个儿子中的一个,不过买到房子的那一方必须保证让老人住过世[这是3个人承诺过的];买房子是以抓阄的方式定买主的,后被我二叔买走了,当即他就写下了一张“保证让老人在这幢房子住过世,在老人未过世之前,不得将房屋出售、出租及放其它杂物”的信条;不巧的是5年前他过世了,在2 年前,村里对所有的房屋进行了一次房产登记,并发了土地使用证(在农村房屋无《房屋产权证,契税证》);而该土地证上的主人是我二叔妻子的名字,现在他的妻子认为这是自己的房子有权可以不让老人住,想将老人赶出或想向老人要房租费(自其丈夫死后,无对老人进行过继续赡养的义务);而那张信条现在在她手中,05.08.22村里的领导为调解这个事情,看到过这个信条;她认为这个信条是我二叔写的,要住房,可以向我二叔去要,而我二叔现在已经去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