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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4日,我在北京某大医院医疗美容中心做光子脱毛(小腿处),收费标准是做三次3400元,之后再做每次是340元,于是我做了第一次脱毛,按疗程是每隔一个半月做一次,在6月25日我做了第二次。 之后,在8月中旬我打电话想预约做第三次,结果怎么也打不通电话,于是在8月18日我到北京这家医院想按时做最后一次,结果该中心大门紧闭,并贴着纸条,说该中心要装修,暂不营业。因为做光子美容的医生是该医院皮肤科的医生,于是我去皮肤科想问清具体情况。他们说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装修完,让我等装修好再来。我不满意他们的态度和做法,于是去该医院医疗投诉处说明情况,我认为: 1,既然他们知道要装修,就应该给该阶段做治疗的人提前通知,说明情况,可他们不闻不问,这是工作的失职。 2,如果装修在所难免,就应该想其他办法给要进行治疗的人安排治疗,以免耽误人家治疗。 3,做光子脱毛是按毛发生长周期进行的,有具体的时间间隔,我不能按期治疗,对疗效有影响。 院办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建议我放弃在他们医院的治疗,退给我没做完的钱(一次的钱),我认为很不合理,因为: 1,不管在哪家医院再治疗,也不可能只做一次就好,因为已经过了时间周期,而做治疗的价钱在4000-6000不等,而且只做一次的钱比做好几次平均下来的钱多。 2,他们的做法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伤害,在治疗上造成很多麻烦,使以前的治疗前功尽弃。还耽误我好多时间、精力,增加了去北京的费用。 我想请问怎样才是一个合理的解决办法,如果他们要退钱,多少才合理,我能要求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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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23 16: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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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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