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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品房购买合同约定8.23交房,后来开发商那方发了律师函说要年底交房,再后来就是最近发EMS说最近交房,必须要交物业费和房屋修缮费,否则不交房。 我想知道这个律师函的效力是不是不足以变更原合同内容,实际履行还是按照原合同履行期限进行。如果开发商那边提前履行并且提出原合同中未约定事项损害我利益的话,我这边可以拒绝他们?

房产纠纷
2021-07-29 23:57:4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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