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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顾客03年10月17日去我超市(该超市是一有限责任公司)医药商场(该商场只出售非处方药,即顾客可以持处方从我单位医药商场买药)买了三付药,过了几天该顾客去商场拿着一付药渣说单位给他抓错了药,当时营业员没有再三追问,给她免费补抓了三付。同年10月21日该顾客在我商场按同样的药方又抓了六付中药。后来该顾客称其家属病情加重是因吃我单位抓错的药而引起的,并且在单位找医药商场部门负责人进行了两次录音(一次在起诉前一次在起诉之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认定(1)原告家属病情加重与吃被告抓错的药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赔偿数额在鉴定结果出来后确认。(2)本案件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损害赔偿
2005-08-16 17:54: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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