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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公司于2005年3月5日到2005月6月5日签定了试用期合同(没有签定《劳动合同》),我签了字但公司没签字盖章迟迟我也没拿到一份试用期合同。 当3个月的试用期满后公司说在考察我一个月,这个月满后公司在次说考察我一个月,在最后考察的2个月中公司没有和我签定延长试用期合同。 但是整5个月也就是3月5日到8月5日的试用期满后,过了3天也就是8月8日公司说我不适合这份工作而公司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而且延长的试用期5日就到了,公司没发表任何说明。 工作时间在试用期过了的第3天才决定解除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多试用了2次,就算我默认了公司多次试用对吗?(公司给我开了个证明,明确了我已签定了3个月试用期、后又延长了2个月的试用期、再三考察我不适合该工作公司决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 没签劳动合同试用期有意义吗?、已签试用期合同且多次试用对吗?公司单方面解除我该赔偿吗?……

其它综合
2005-08-15 1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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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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