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人,丈夫是广东人。结婚5年,有一5岁的儿子。孩子从出生后一直跟我和我父母生活。丈夫在外工作,长期分居,感情淡漠。后来双方谈到离婚。我要求孩子仍然留在我身边。他于两个月前,在未告知我和我父母的情况下,把儿子领走。至今我都没有见过儿子。于是,我起诉离婚,并要求孩子归我抚养。开庭时男方没到庭,我单方面举证。任何证据都能表明我抚养孩子的能力比男方好。但是,法官考虑孩子现在在男方处生活,担心把孩子判给我后无法执行,于是将孩子就判给了男方。请问:这样合理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