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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王老太,生有三子一女。王老太的老伴早年去世,留有一室一厅的住房,并同四个子女生活在一起。后来,大儿子结婚,单位里增配一间老式公房,就是那种煤卫合用的,11个平方,大儿子就同其母商量,要还是不要,要的话他不住,让家里其他人住,他还住在家里。不要的话就不要了。老母考虑家里拥挤,就要下了,并让其二儿子住过去,并把户口也迁入那间11平方的小房子。后来,其二女单位也增配了一间8平方的亭子间。由于其女儿有精神病,并没有入住,一直与其母亲生活在一起。再后来,王老太的三儿子结婚,并育有一女,三人共同生活在11平方的小房子,四儿子一直未婚。有时住在其姐的亭子间,有时住在老母亲这里。王老太的房子有两个户口本,一个是大儿子一家三口的,一个是王老太与其二女及小儿子的。再后来,王老太的房子动迁,大儿子单独分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王老太与其二女及小儿子也分了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并且楼上楼下。现在矛盾是这样的,王老太现在分的这套二室 一厅的房子,在王老太过世后,她的哪些子女享有继承权?

涉外纠纷
2005-08-09 11: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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