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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男朋友于2005年4月在杨浦区凤城一村租了一室一厅的公寓,房租1500元/月,押金2000元。因房屋设施中的水泵坏掉,我要求房东修理或换新的,但房东要求我出钱。我跟房东说明要按合同执行,合同中有一条说明:租凭期内除乙方(承租人)人为原因外,甲方(出租人)需根据乙方的需要,对该物业各种结构及设备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但房东拒绝,他明知道是因为是水泵的电线老化所造成的,但他说他不清楚是不是人为的,拒绝换修或承担费用。房东还说如果哪天房屋到期,如果有设施损坏,要我赔偿。如果像他这次所说,就算不是人为损坏的,他也要提出赔偿。所以我提出解除合同,但他不同意。像如此的房东我没有理由再继续租他的房子。他似乎就是想拿着我的押金不还,请问如果我因为这个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他有权利扣我的房租和押金吗?我应该怎么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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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8-07 22:05: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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