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与2003年6月30日在龙华法庭协议离婚,离婚时因我没有正式工作,婚生女吴关归前夫抚养,我每月出300元的抚养费,唯一的共同财产房子归女儿吴关所有。但自离婚之日起女儿一直不愿与她爸爸一起生活,直至今日前夫又到龙华法庭起诉:要求更改女儿的抚养权,我也同意,现法庭判决小孩抚养权归我,前夫每月出1200元生活费至女儿22周岁止。在2004年11月左右,前夫擅自将法院判给女儿的房子私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龙华镇民治派出所一民警,得知此信后,我找前夫交涉,前夫答应给十万元给我,我也从买房人手里拿到了五万元的现金,另外五万元今年十月十五日前由买房子的那人结清,现前夫却要将那十万元当做小孩的抚养费来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