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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教一下有关房地产方面的问题。我是2004年4月份在南岸黄桷垭购买了一处房产一共是116.6平方米,按揭,按合同规定把首付30%和有关的税和保险费给交了,房地产商在合同上写的是2004年9月30日交房。然而,到了9月30日,打电话过去,他们说还没有验收所以不能交房,到后来大概11月份初的时候,听说有业主的都交房了,我们打电话问,他们说这么多人,他们得一批一批的办,还说我们是按揭,得比付现金的要办得晚。而且还不知道能不能办按揭。可能到11月中旬,他们叫我们去接房,我们问按揭办下来没有,他们就说正在办,我们问能不能保证办下来,他们不能保证,但催促我们去接房。我们担心按揭办不下来,就一直没有敢接房装修,怕装好之后要扯皮。到12月24号,我们怕过年之前装修不完,才只好接房,而那个时候,按他们的说法,按揭还是“正在办理中”。现在就有一个问题,就是房产商他们没有按合同上写的时间交房,应该不应该按合同上写的那样付滞纳金?我们和开发商的合同上明确写着:“逾期超过15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也就是9月30)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如果应该付违约金,这个日期应该怎么计算?应该是我们真正接房的12月24日,还是他们通知我们的日期?(这个日期我们都记不太清楚了),还是开发商所说的他们通知别人来接房的那一天?(据他们说是10月30号)谢谢律师的帮助!

其它综合
2005-08-02 14: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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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