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2007年8月22号借给一位朋友20000元,为期3月,到期利息为1000元。谁知这位朋友没钱归还打了个招呼只还了1000元利息。这样相继共还了4000元利息。从2008年8月后本息都不再还了。于是我父亲将他告上法庭要求追还本金200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利息归还。经法院调解我父亲收到的4000元利息中,只有1000元作为利息,其余的3000元作为他的本金,逾期利息从2007年11月算起按银行利息算,这样他只要归还我父亲一万八千多元,当时调解没有成功。我想咨询一下:1.逾期日期应该从2007年11月算还是从2008年8月份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