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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是某单位职工,至现在止已在该单位工作了25年。  1991年,单位分配给他一套25平方左右的公有住房,并在1991年签订第一份租赁合约(已撤消)。  1995年12月,由于全员劳动合同制试行,该单位要求已签订《全员劳动合同》的丈夫,就原出租住房重新签订《xx单位住房合同》,同时撤消原《租赁合约》。新的合同中无交代合同起止时间,只有租金标准、租用住房的条款及违约的责任。该合同中的第二点特别提及“租赁方因违纪被除名、自动离职或解除劳动合同,(组织调动,乙方已在该单位服务25年以上的除外),应在两个月内交还住房。  2003年该单位转制,2005年7月要求原租户重新签订租赁契约,该契约约定租赁期为三年,其它条款是根据市房屋租赁合同定制双方负责,合同更规范。但合同中未对原合同进行撤消说明。

知识产权
2005-08-01 08: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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