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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股东9人,开会讨论罢免董事长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表决“一人票,罢免董事长需经23以上票数通过。结果是7人费成罢兔,通过罢免决议。而身为股东的董事长和另一股东反对,认为应按出资比例表决,他们两人的持股比例为40%。 旧公司法规定一股票,即股东按出资比例 表决。该规定是强制性的。因此法院判决股东会 车手乙决议无效。如果依据新公司法,假如你是法官, 会作出怎样的判决呢?另外,请比较旧公司法与 新公司法的规定,你认为哪一个规定更

公司企业
2021-07-01 09: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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