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提:一个总公司,两个总公司
1994年龙江县政府要求龙江电器厂强制兼并龙江电机长,龙江电泵长,龙江电器厂作为总公司,龙江电机厂作为子公司,我是龙江电机厂经理。2003年3月15号产权制度改革,把地方国有资产量化到全体职工,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大会上选举了我成为董事会的董事长。2005年,总公司召却开董事会解散了子公司的董事会,我又进入了总公司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请问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解散子公司的董事会吗?按照公司法的程序,应该三家全体股东按相应比例选出股东代表,再由股东代表再选举董事会成员表,这个程序是否正确,还是应该像先前说的总公司召开董事会解散了子公司的董事会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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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系独立法人单位,有自己的法人意思,有自己的股东和董事会,应自行行使公司法赋予的相关权利,故总公司无权解散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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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