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一位员工(以下简称:甲),成都市人,2003年8月份进公司工作,担任公司驻程度办事处经理,由于销售业绩不佳,加上不负责任,公司决定于2005年4月份与他终止劳动关系。甲在工作期间,由于工作需要,向公司借用产品,或客户退还成都办事处维修的产品,共计价值6万元左右的产品没有归还给公司,并侵吞公司客户支付的货款1万元,另有13万元增值税发票没有按照规定交给客户。由于我单位在南京,不变直接找到他,采用电话方式与他联系,他基本不予理睬,请问应该如何挽回损失。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