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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因为用工性质一事与单位发生纠纷,现将她的情况向您作个介绍,非常希望能得到您的帮助,在此先谢谢您了!1、1994年中专毕业,入学及毕业手续合法齐全。在进入中专学校之前,她属现工作单位(税务部门)委培的,现在该协议原件已无法找到,中专学校出具了一份协议遗失的证明。1995年,该单位同意接收她并在教委《委培自费毕业生推荐表》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2、单位不执行国家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将其列为临时人员。上班后她拿着临时工资,当时自己并不知道单位是以临时人员的性质接收的,直到2001年单位进行人员清理公示时,将其列入单位自行接收临时人员名单之中,才知道自己工作这么长时间竟被作为临时人员对待。为此,她先后多次向上级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3、在1995年至2000年间,均参加了单位的公务员年度考核。4、现在单位要进行临时人员清退,以其为税务部门协征员为由,要求进行清退并与她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她不同意,认为单位对自己的用工性质作出不切实际的认定,向人事部门申请了人事争议仲裁,但人事部门现已告知其不予受理。

保险纠纷
2005-07-16 15:5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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