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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2年7月大学毕业,毕业后因为专业不对口,抱着先就业后择业的思想进入一家效益不好的土木工程国企单位,当时户口、档案都转到公司,并且与公司签了一式两份就业合同,合同上没有盖当地人事局的章,是公司自己印制的,还是公司九十年代的合同格式,招我们进公司时说可以由我们签3年,5年,8年等工作时间,进公司后强迫我们统一都签6年,因为当时刚进入社会什么都不懂,看到大家都签了,我也签了。公司下面有十几个工程队,开始把我分到一个效益好的工程队,一年后把我调到另外一个效益不好的工程队,工资都发不下,为此我就跟工程队长说我家里有事,请假回家,那时队长也知道我不干,是出去找工作,也没说什么。就这样,我一直在外飘泊到2005年7月15日,而在当天家里来电话说收到单位寄给我的特快专递,内容就是要求公司以前离职的人员(国为公司效益不好,我那一批进公司的同事很多在一年后都不在公司干了,直接到外面去找工作了,像我一样,没跟公司说,跟队长说请假)回公司重新工作,说不回去就根据劳动法起诉我。

婚姻家庭
2005-07-30 17:26: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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