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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地产导刊》试用期三个半月以来,编稿发稿在共计5期杂志,撰写采访发稿署名文章超过3万字,编稿量在7万字以上,但杂志社规定试用期无稿费制度,只发放基本薪水1200。由于过试用期仍不签订合同以便写稿不发放稿费的原因,本人只好自动离职。根据国家出版法规定:著作人有应得的稿酬。因此本人认为《房地产导刊》杂志社的这种试用期规定是不合法的,本人应有取得劳动报酬相应稿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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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14 15:25: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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