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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以下是我的个案:我在2003年8月委托一移民服务公司办理移民申请,其申请的步骤是:评估机构出具职业证明、递交移民申请、体检。同时在合同中注明:1. 签订合同时交1万元;2. 收到职业证明后5天内交1万元;3. 收到体检要求后交余下5千元。合同中没有注明违约责任,只是写着已交的款不能退回。当时我已交了第一期的费用1万元,由于在申请的过程中,我觉得该公司的诚信有问题,合同执行接近2年了,第一阶段的工作都没有完成,于是我决定终止合同。2005年4月底5月初,几经周折,我终于拿到了职业评估机构的评估通过信,约在6月初,我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电子邮件形式),对方回复说若要终止合同,必须交第二期的1万元才可以。在我立场,这第二期的1万元是不需要支付的,经过几次理论后,我感觉到对方态度很不好,我觉得很气愤,于是在网上某移民论坛中发表了我的经历和气愤的心情,并说“据说该公司已上了黑名单”(把公司名字列出来了)。2005年的7月4日,两名该公司的职员突然来到我公司,并直接进入办公室找我,令我感觉非常不安,之后,他们提出2点要求:1.继续履行合同;2. 在网上公开道歉。若我不同意,该公司将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证券投资
2005-07-13 15: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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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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