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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辽执监字第17号案,是一个地地道道违反的案件是一个不能进入辽阳中院执行监督程序的案件,执行员把不属于中院执行监督的案件管辖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把诉讼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执行员用执行监督程序办理,并且用一案制作了两份裁定书,于2003年9月25日—2004年11月29日制作了两份裁定书内容不同,但案号相同,第一份裁定书,认定案外人是通过拍卖程序买到该房产,第二份裁定书,认定案外人通过买卖交易程序买到该房产,并且制作的裁定书都不向当事人送达,只向案外人送达,这起案件的裁定书变成了有效,侵犯了我的合法利益,我现不知道下部怎么办?请求律师给以指点。

经济相关
2021-06-14 12:4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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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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