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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法院给我送达2015年3号执行裁定书,我发现审查执行异议的审判长是本案的执行法官,违反民事诉讼法,我多次到上级机关反映问题,2016年2月1日法院又给我送达了2016年1月29日做出的2015年3-1号裁定书,说原裁定笔误,审判长是别人。请问法院的做法对吗

其它综合
2016-02-18 11:19:1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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