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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情经过今年5月22日上午11点,我对象在下班回家时,发现我家及对门(我们均住顶楼)家中被盗,犯罪分子将我们锁全11道锁舌的防撬门撬弯后,入室盗窃液晶电脑等物品价值达一万六千余元。我们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但因无任何线索,一直未能破案。为能帮助公安机关查找线索,我们找到物业公司保卫部门,希望他们能够提供安全监控录相(因有一安全监控器正好对着我们的单元楼出入口,任何人与车辆出入都能看到),结果他们说安全监控设施已坏了五六天了,刚修好,无法提供。事情发生后,物业公司负责人一直未到现场查看,更未提供任何协助,为此5月25日下午,事情过去三天后,我找到物业公司,他们的一位姓程的负责人才到现场看了一下,我要求他们给处理,他们只同意给减免10%的物业管理费。二、我于2002年9月 23日与他们签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合同》中约定:一、合同条款:(一)甲方(注: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提供如下服务:……4、公共环境绿化养护、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公共照明。四、违约责任:物业管理服务人员,……,恪守合同,保证服务质量,……,不履行义务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三、济南市房产管理局于2001年9月21日《关于印发<业主公约>等示范文本的通知》中《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维护社区公共秩序”的解释:该示范合同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第八条其他委托管理事项,(六)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___,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四、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36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求助工作。

公司企业
2005-07-10 11:18:0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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