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本人是南京一私营企业的员工.现有两点疑惑想咨询一下,急切盼望回复,谢谢! 1.因工作需要,2004年8月在湖南出差期间丢失了专业测试仪器一台.当时公司告知,该仪器价值两万元,并要我写一份赔偿书,内容就是由我本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公司两万元,从每月工资中扣除.由于当时刚从学校毕业,对法律一窍不通,稀里糊涂的就按照公司的意见写了(因为害怕公司要我立即赔偿,而我刚毕业,没有一分积蓄).赔偿自2004年9月开始,到2005年5月时,我已经赔偿公司总计15950元.现在我认为公司不应该让我赔偿两万元钱,,而且已经赔了近16000元,因此不想继续赔偿剩余的4000余元.一是该手机买来的价格是否值两万尚不确定(当时公司并没有给我出具购买发票,只是迫于压力才按照公司的说法写了两万),二是该手机并不是新的,而是已经用过一段时间,即使赔偿也应该有个折旧.请问,基于我上述的情况,我能不赔偿剩余的4000余元吗? 2.在出差时,向公司借了一台很老的奔2的笔记本电脑,在借出时外壳和一些部件已经损坏(这点可以找人证明),但借条上并没说明.现在还给公司的时候公司百般刁难,说这都是我的责任,是我弄坏的,老板要我陪一台新的笔记本给公司.请问,这样的要求是否合法,我可以拒绝吗?

公司企业
2005-07-08 12:50:5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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