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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30日,我(甲)与其他(乙,丙)二人签订协议,合伙办工厂,主营电镀塑胶产品,兼营塑胶加工,合伙协议很正规.协议规定另外注册公司(丙以前有厂名).合伙人甲,乙将合伙入股资金各人民币20万元交给合伙人丙(有收条为证),以便统一操作,办理公司及生产运转.合伙人丙将甲,乙的入股资金挪为他用,导制合伙企业无法正常运转,也严重损害了合伙人甲,乙的正当权利及利益.在5月20日,三方签订了一份合伙纠份协议.甲,乙在纠纷协议内明确提出退伙并要求合伙人丙承担和履行如下责任:1.从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到2005年5月20日止,合伙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合伙人丙承担.2.从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到2005年5月20日止,合伙企业所有的劳资关系,劳资纠纷由合伙人丙承担;3.合伙人甲,乙二人的入伙资金(人民币各20万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天之内(2005年6月20日前)退还给合伙人甲,乙;4.超期未能将合伙人甲,乙二人的合伙资金退回其本人,合伙人甲,乙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到了2005年6月20日,合伙人丙未能将合伙资金退回给我,又写了一个还款计划,在2005年7月8日前付伍万,7月30日前付清.

刑事案件
2005-07-05 17:28:2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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