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湘潭大学的一名教师,2001年8月调入湘潭大学工作,2003年没有经过单位同意在外报考研究生并被录取。按照学校的规定,未满服务年限,私自在外报考研究生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服务期为五年,未满服务年限,赔偿5000×未满年数)。到现在我的档案还被扣在湘潭大学,需向学校交纳15000元违约金才能办理离校手续,调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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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与校方末签定合同,也不知校方的此项规定,那么,此项违约金的处罚是不合理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校方强行扣压你的档案,可通过仲裁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邓律师0731-486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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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