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5年6月12日在邵伯街看中一套正待出租的门面店,我找过出租人高某谈价,高某说装潢费2500元,年租金7000元,我要租就把装潢费先给高,另租金付给另外房主,我当时由于急切想开店,没有多考虑,就把装潢费2500元给了高某,并让高写了个收条,但是我老公知道我要开店的消息,极力反对我,并且跟我吵架,我看租店已经不可能就于6月14日与高某电话,告之我租不成店了,高某以此2500元为点面转让费为由,不予退款,我说就算我考虑不周,我损失几百元,你退我2000元,高某不同意.现在店主朱某认为我这2500元的装潢费很难收回,我与朱某无任何协议效力,他无法保证我的钱能否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