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丈夫使用家庭暴力,我要求与其离婚,目前就夫妻财产分割基本达成协议,但是对他父母在苏州新区农村老房子拆迁后房屋产权产生分歧,在1999年前,他父母在苏州农村的房屋拆迁,按照当时的拆迁政策,在老宅上有户口的每个人分配30平米的安居房,当时我们全家的户口不和他父母在一起,每人可分房20平米,丈夫用了我与孩子的假名,分了一套60平米的房子,全由公婆出资,当时老宅作价后,去除安置新房款后,还结余了几万元,房屋出租后,收入全归其父母所有,现在他提出,当时的拆迁政策不公,他父母房子本来就拿少了,再说即使他当时打光棍也会有那么多房子的面积,再加上现在他父母要靠那套房租来生活,所以房子没有我与孩子的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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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由你抚养,那属于小孩的份额也应有你代管,应的40平米,精神损害赔偿,可以以金钱来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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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