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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我公司修建了一幢教学楼工程,于2003年1月完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嗣后,我公司对该工程价款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价为199.745万元。 2004年4月26日,我公司将该工程的结算书和全部结算资料交给建设单位审核。到今天为止,建设单位收到我公司的竣工结算资料已整整一年了,但至今仍未将竣工结算的审核意见通知我们。 我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收到我公司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损害赔偿
2005-07-01 21: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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